“流动性”这个词儿,是商业秘密吗?——商业秘密认定难度解析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8年04月17日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业秘密作为商战的有力武器,越来越受到国家与企业的重视。然而,由于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起步较晚,相关立法分散,兼之商业秘密的案件专业性强、鉴定难度大,导致近年来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难度日益加大,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日前,一起历时3年之久的商业秘密纠纷案就引发了知识产权界内专家对这一问题的广泛讨论,也为我国尽早制定并完善商业秘密立法敲响了警钟。

  法院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002年,南京一家生产冰箱隔热保温材料的公司员工任某某跳槽到了竞争对手——广东的一家同业公司,负责青岛地区业务。离职前,任某某私自拷贝了载有原公司技术、工艺等有关资料的软盘,并藏在家中。

  2003年,广东公司开始为青岛海尔公司开发141b组合聚醚产品——一种用于空调隔热保温的化工材料。在此期间,任某某曾两次在发给广东公司的传真中提到:海尔平度六厂的生产线为老线,“较陈旧落后,对流动性要求高”,“可能流动性是一个关键”。2004年4月,南京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任某某涉嫌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公安机关于2004年4月23日刑事拘留任某某。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任某某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2006年1月,南京公司又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任某某、广东公司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9.531万元。南京中院审理后,判定任某某和广东公司侵犯了南京公司的商业秘密权,赔偿南京公司经济损失81万元。

  广东公司认为,传真稿件中只提及对流动性的注意,并没有涉及南京公司的商业秘密;没有证据证明任某某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过其私藏的信息,也无法证明其持有行为给南京公司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广东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此案涉及商业秘密纠纷案中的很多问题,很有代表性,因而在业内引起知识产权专家的广泛关注。

  公知概念还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纠纷案往往涉及行业中的尖端或者前沿性的专业知识,对此类案件中专业技术的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专家表示,在上述案件中,任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基本成立。但是,广东公司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呢?关键在于对“流动性”这一专用名词的判定上。根据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单纯提及“流动性”,只表示一个技术特征,只有涉及决定流动性优劣的具体生产配方和反应时间等因素,才可能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据在保温材料方面一位有多年经验的工程师介绍,流动性属于公知信息,在课本上或互联网上都可以查到,每个企业解决流动性都有自己的一套办法。关键是“流动性”的生产配方和反应时间。本案中的传真证据显示,任某某只提及对流动性要求高或者流动性是关键,因此很难认定其向现任公司提供了确切的数据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但是,如果涉及到了具体数据,如何对公知概念和商业秘密之间作出判定就成了司法审判的一大难题。有关专家表示,由于同行业公司本身在技术上就存在相似性,即使是行业内的专家也难于把握界限,为当前商业秘密的认定增添了很大难度。

  专家呼吁尽快完善商业秘密法律

  有关专家表示,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关于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争议,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难题,修改和完善商业秘密立法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据悉,《商业秘密保护法》(草案)已经完成了送审稿,但能否通过或何时通过尚不得而知。专家表示,有关这方面的立法应该尽可能细致、科学地界定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对商业秘密采取未穷尽列举式表述,使之既具有灵活性,又具有操作性。

  此外,有关专家还建议,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应效仿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并安排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刑庭法官共同参与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审理,从而提高此类案件的公平性。

  □吕 珊 李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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