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9日,张先生(化名)向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报案称:格能达公司向其开具空头支票,该公司正在将主要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对格能达公司的相关人员采取了留置措施。但是,经过调查后,公安认为所掌握的证据尚不能证实格能达公司负责人蔡某等人有票据诈骗的主观故意,故没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怎料,11月4日,张先生以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却未立即审查立案、未采取任何紧急措施为由,向禅城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12月22日,公安局作出《确认决定书》,驳回了张先生的申请。在经过一段时间思索后,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公安局告到了法院。
张先生认为,公安局在接警后,没有依法采取足以保障他财产权的有效措施和有效帮助,致使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导致他的债权落空,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公安局在接到张先生的刑事报案后,依法履行受理、调查取证等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符合《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张先生认为公安局在接报案后没有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属于行政不作为,但本案并不存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日前,该案经佛山市中院二审,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