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填表说明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版权信息网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8年04月19日



  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各项栏目具体填写说明和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如下:

  一、软件名称栏:
  1、全称: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各种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
  2、简称(没有简称不填此栏);
  3、分类号: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
  4、版本号: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

  二、开发完成日期栏:
  指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日期。

  三、首次发表日期栏:

  指著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发表是指以赠送、销售、发布和展示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未发表的软件不填此栏。

  四、软件开发情况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独立开发:
  即单独开发的软件。
  2、合作开发:
  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填此项同时应提交合作开发合同。无合作开发合同的,申请者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3、委托开发:
  指委托开发的软件。应提交标明著作权归属的委托开发合同。无委托开发合同的,应提交相关证明。
  4、下达任务开发:
  指由国家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应提交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无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应提交相关证明。

  五、原始取得权利栏:
  原始取得权利指独立开发软件取得的权利。填写的内容应与上栏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一致。选择此栏的,不填写继受取得权利栏。

  六、 继受取得权利栏:
  在三种继受的方式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原始取得权利的不填写此栏):
  1、继承是指通过继承取得著作权。应提供合法的继承证明,如经过公证的遗嘱或法院判决书等;
  2、受让是指经过原著作权人转让取得著作权。应提供明确转让事项的转让合同或法院判决书;
  3、承受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和终止,而由其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申请者应提供合法的承受证明,如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和法院判决书等。

  七、权利范围栏:
  权利范围是指著作权人取得的权利是全部还是部分。取得部分权利的,应当注明具体权项,选择填写如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或其他权利。

  八、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栏:
  1、对软件所用于的行业和主要功能做简要说明;
  2、应注明使用的编程语言及其版本号;
  3、软硬件运行环境;
  4、源程序量(行数);
  5、软件报价。

  九、申请者栏:
  1、个人申请者:除填写各项内容外,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护照等)的复印件;
  2、法人申请者: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同时加注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应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3、法人分支机构和法人内部组成部分应由法人开具证明。

  十、代理者栏:
  1、个人代理者:除填写各项内容外,应提交与软件申请者签定委托代理授权书;
  2.法人或其他组织代理者申请者: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在电话栏中加注联系人的姓名。应提交与软件申请者签定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十一、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栏:
  鉴别材料是指软件程序和文档。交存方式有三种选择:
  一般交存:提交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选择一般交存不再填写本栏其他内容。

  十二、申请人保证声明栏:
  申请人应认真核对申请表格各项内容、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是否真实,符合申请要求;明确因提交不真实的申请文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核实无误后,个人申请者签名或者加盖名章;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者,由单位加盖公章。签章应为原件,不得为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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